第三者責任險是指: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,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,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,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。
車主馬女士駕著剛買半年的新車,載兩位朋友孫某、田某去百貨商城購物。到達商城停車場后,馬女士在朋友孫某尚未完全下車的情況下,便將車輛啟動去搶空的停車位,使得正在下車的孫某跌落車外,造成重傷;而孫某沒來得及關閉的車門,又將另一位已下車的朋友田某刮倒,造成其手臂骨折。事故發生后,馬女士連忙將兩位朋友送往醫院,并為此支付了近6萬元的醫療費。
由于半年前購車的時候,馬女士為自己的車輛投保了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兩個險種,于是馬女士當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。但保險公司認為,由于兩位傷者與車主同為車上人員,所出的保險事故應當屬于車上責任險的理賠范圍,而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。但馬女士之前并沒有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,所以保險公司不予任何賠付給予馬女士。
對于保險公司的說法,馬女士無法接受。但是她也不太清楚第三者責任險是什么意思,于是就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。法院受理后認定,孫某受傷并不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內,其損失應由車主自行承擔;而田某受傷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,保險公司應予理賠。
案例分析:
必須要先了解清楚第三者責任險是什么意思,并對這兩名傷者“第三者”身份的進行認定,才能弄清楚為什么法院判定只有一個獲得保險理賠。這就對于田某來說,當她在馬女士車上的時候,是屬于車上人員;下車之后,就應當是屬于“第三者責任險”中的“第三者”,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給予賠付。然而傷者孫某屬于“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”,這就不屬于“第三者責任險”理賠范圍之內,所以保險公司不予以賠付。
在一些涉及與“第三者責任險”的理賠糾紛案例中,很多車主都是因為對“第三者責任險是什么意思”存在模糊的理解,這樣不僅是妨礙了保險公司賠償流程的順利進行,同時也損害了車主的自身利益。因此,準確認識“第三者責任險是什么意思”以及清楚“第三者”的界定尤為重要。